原标题:App过度搜集信息犯法吗?如何保护外卖小哥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回应了
记者: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 李玉敏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App运营商在提供某App下载服务时,依法不得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个人信息,否则便构成违法。
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一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线解读工作报告。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某些App时,往往会被索取定位、访问设备照片、通讯录、脸型及指纹信息等与下载目的无关的内容,不同意则无法正常下载使用,同意则会给后续生活带来不必要烦恼,人民法院如何应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
报告中表示,“审理手机软件侵害用户个人信息、人脸识别纠纷等案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数据安全。”
不得过度搜集个人信息
贺小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App运营商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据此,贺小荣表示,App运营商在提供某App下载服务时,依法不得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个人信息,否则便构成违法。个人若在下载App过程中被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信息,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他也提到,为公共利益需要,适度处理个人信息依法免责。依据《民法典》第1036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他强调,由于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公共利益整体考虑,个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当然,公共利益是个弹性极大的概念,为避免滥用,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而为了公众的健康安全需要,则无疑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贺小荣举例称,在我国去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准确搜索患者的每一个接触者,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离措施,最终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胜利,表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继续坚持。
在贺小荣看来,净化网络空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就政府主管部门而言,2019年11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启动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印发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对用户规模大、问题突出的260款App,有关部门采取曝光、约谈、下架等措施。
就App运营商而言,应当秉持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运营,自行整改违法违约的运营模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自然人个人而言,也应当具有依法维权意识,对于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应当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及时投诉或者举报,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外卖、快递小哥的权益
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外卖快递员权益保障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访谈中贺小荣坦言,“技术前进一小步,管理难度增加一大步。互联网平台经济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新的经济组织方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特别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互联网平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外卖骑手达到了600万(美团、饿了么、闪送等),快递员从业人员约350万,滴滴驾驶员270万。每一个骑手、快递员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因此保护这些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贺小荣表示,新的经济业态,必然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当前,面对互联网平台用工引发的大量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平台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平台从业者与传统劳动者不同,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安排相对自由,工作场所流动,劳动时间和劳动空间趋向松散”。
因此,贺小荣表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平台与从业者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频次、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等,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来综合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保障这部分人的劳动者相关待遇”。前段时间发生了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等事件,贺小荣称,这表明新业态用工制度亟待规范。我们在司法政策制定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同时也要引导平台企业落实好安全保障责任,通过购买从业相关保险等方式分担损失。
贺小荣还透露,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调研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审理外卖快递等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
法律护航“良善之举”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裁判都是在其价值观的指导下作出的。当法官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连接时,其信仰和遵循的价值观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贺小荣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引作用。
据其介绍,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四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涵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英烈保护、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赢得普遍社会赞誉。
贺小荣表示,近年来,从惩戒“老赖”助推诚信社会建设,到整治“霸座”“抢公交车方向盘”树立规矩意识;从办理维护英雄烈士荣誉、名誉案件,到强调过错责任、反对“和稀泥”……一个个生动案例有效树立了社会新风尚,凝聚了中华民族“精气神”。
浙江省宁波市北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个“照顾邻居分得一半遗产案”,现场连线了承办法官张海娟。张海娟法官表示,“远亲不如近邻!本案的老徐照顾邻居老人长达几十年,实在是难能可贵,不管于理于情于法都应予以肯定。而且,《民法典》第1131条也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表明本案的调解结果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邻居老徐的弘德扬善之举,人民法院应当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进行正向激励,树立价值导向。”
贺小荣表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永恒主题和价值追求。我国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目的。
比如,《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的“好人条款”,该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贺小荣举例称,最近,济南中院审理的“代接朋友孩子意外造成损伤免赔案”。张女士骑电动车替朋友接孩子,将朋友的孩子安排在座位上,而自己的孩子站在脚踏板上,这种“先人后己”的体贴做法,可以说“仁至义尽”,且朋友也确认这是一起意外,尽管后座孩子因摔伤用去医疗费7757.04元,一审判赔5000多元,二审改判免赔。
贺小荣强调,当一个法官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就需要法官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价值观来判断何为“善良风俗”、何为“好人”、何为“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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