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悄悄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与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这些热点问题的适用法律,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增添保障。
经营场所不得滥用人脸识别技术
前不久,一则消费者“戴头盔看房”的新闻,引发舆论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担忧。
据悉,随着“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的不断成熟,一些商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用于营销分析,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新风险。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说。
根据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但是,如果是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及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这些情形不构成侵权。
杨万明表示,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所急所盼,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将持之以恒抓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各项工作,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线上平台和应用软件不得强制索取用户人脸信息
生活中,一些线上平台和应用软件在用户注册时,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强制索取用户人脸信息,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单独同意规则”“强迫同意无效规则”两大处理人脸信息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因此,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陈龙业认为,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做法,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愿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不得将“刷脸”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门。
物业可以强制业主“刷脸”吗?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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